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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统计局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2008-07-15〗〖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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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统计局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实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干部职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齐心协力搞好我市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好的经济信息服务平台,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做出更好的贡献,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二连浩特市统计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二连浩特市经济发展服务。

第三条  贯彻国家、自治区统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部门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二章  工作人员工作制度

    第四条   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积极正确地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盟级统计业务部门和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主动完成职责赋予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认真实践为二连浩特市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树立为领导、机关和全系统工作的观念,正确认识理解统计工作,保持甘于奉献精神,密切与各基层调查单位、各统计调查对象的联系。

第六条  坚持和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不弄虚作假,力求最大限度精确反映真实经济社会情况,树立统计部门专业权威形象。

第七条  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八条  严守岗位责任,加强团结协作。所有人员均要按照职责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同时要倡导团结协作,树立全局观念,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坚持原则、遵守纪律,不无故迟到早退;不得在工作日午间饮酒;办公时间严禁串岗闲聊,不得在办公室和办公区内大声喧哗。

第十条  对各级领导和其他部门前来咨询主动热情,坚持使用礼貌用语。

第十一条  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办公、办事、办会要及时、准确,所有工作均不得推诿、扯皮。

第十二条  注意衣着整洁、仪表端庄;办公物品摆放有序;个人和办公室始终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章  工作人员学习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三条  学习的组织工作。政治学习,由党支部负责;日常文件及业务学习,由办公室和科室负责。

第十四条  学习时间。支部学习全年不少于12次;局机关干部每周安排半天政治理论或业务知识学习,办公室组织和科室自行组织相结合进行,以科室自行组织为主。

第十五条  学习考勤。学习考勤按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党支部和办公室要分别做好机关政治、文件、业务学习的考勤登记;科室要做好本部门学习考勤登记。

第十六条  学习记录。学习时要安排专人负责对学习时间、内容、参加人数、请假人员、请假事由、无故缺勤人员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机关干部要认真做好读书笔记。

第十七条  要把各科室、支部学习情况作为年终考核、推荐、评选先进的条件之一。要把干部完成学习情况同干部提拔、使用结合起来。每位干部、职工每年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并要求在会上交流学习,以达到相互帮助、共同提高的效果。

第四章  信息处理制度

第十八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向市委、政府报送信息工作,更好的履行统计服务职能,不断提高和完善服务手段,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上级机关或领导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要求我局办理的事项;

(二)我局结合统计业务,围绕上级机关中心工作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取得的突出成绩;

(三)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办公室是局负责协调科室及下属单位向市委、政府报送信息的机构,负责信息的收发、编辑、存储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人员有义务按要求及时向办公室提供与其专业有关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信息处理流程依次为采写、编辑、审核、签发、发送。

(一)采写:对重要信息由专职信息员通过调查进行采写。

(二)编辑:由专职信息员对筛选出来的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三)审核:由办公室主任进行审核。

(四)签发:信息一般由主任签发。

(五)发送:由专职信息员通过计算机网络发送或分发。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人员在向市委、政府报送信息时,采用信息统一的格式,统一由办公室按顺序编号。

第五章  收文管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收文。所有公文均应由办公室接收。

第二十五条  登记。办公室专职人员对公文统一拆封登记;未经办公室登录、批办的公文,不予办理。

第二十六条  批办。办公室秘书按办公程序办理。一般有关业务方面的公文,直接交于有关主管人员办理。重大事项和涉及全局性的公文呈局长批示后,送有关专业人员办理。

第二十七条  登录。凡呈局长阅示的文件,办公室专职人员需将所批示的具体指示、意见,及时登录清楚,以便落实、督办和查阅。

第二十八条  分送。登录后的公文由办公室分送至有关办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承办。公文批示后,承办人员应按公文办理的内容和要求,及时办理。

第三十条    反馈。各承办人员要将办理情况记录在收文单办理情况一栏,并及时反馈给分管局长和局长,以便存档登录备查。

第六章  发文办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拟稿。由公文承办人员拟稿。

第三十二条  审核。公文送局长签发之前,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核由承办科室科长负责,并呈分管领导阅。

第三十三条  核稿。办公室负责人对有关全局性的公文必须进行核稿并签字。

第三十四条  签发。向市委、政府上报的重要“请示”、“意见”或“报告”和部署全局性工作以及其它重要发文,由局长签发;一般发文由公文所涉及工作的分管领导签发。已经领导人签发的公文稿,如有必要做实质性修改,须报经签发人同意。

第三十五条  登录。经领导签发的公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并赋发文字号。

第三十六条  校对付印。 公文稿承办人员负责校对,一般需经三校。终校后由校对人签字,经办公室进行文字审核后,交专职人员根据主送、抄送机关和局内有关要求准确计算印刷份数后填入文头稿纸付印。

第三十七条  用印。 承办人须将印好的公文(包括附件)送印章管理人员。印章管理人员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按要求予以盖章。

第三十八条  发送。 承办人员负责公文分发、封装、登记,送收发人员发送。

第三十九条  落实。 对于发出的公文,由承办人员答复和督查落实公文中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第七章 请销假制度

根据国家、自治区、盟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原请假制度作了修订,具体规定如下:

(一)病假: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休息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所在科室的领导及办公室批准;休息三天以上的要有医院的病休证明,并按规定填写请假审批表,办理请销假手续,报办公室备案。特殊情况可后补手续。

(二)事假:事假是工作人员因家务事必须办理,经领导批准给予的假期。请事假者,一般需事先请假,因急事未能事先请假的,应主动打电话直接向分管领导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职工因私事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审批表,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将请假审批表交办公室备案,安排好工作方能离岗。

请事假在三天以内(含三天)由所在科室领导及办公室批准;三天以上由局长审批。

(三)探亲假:对符合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审批表,由局长批准后,并于办公室办理请销假备案手续。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三十天。

2.职工探望父母,未婚职工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已婚职工每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均为二十天。

3.全部探亲假应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工休假日在内,但应给予职工适当的往返路程假。

(四)婚假:婚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结婚而给予的假期。职工结婚按规定给假三天,对晚婚者(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另增加婚假十五天,假期内工资、奖金均照发。请婚假者需填写请假审批表,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到办公室办理请销假备案手续。

(五)产假:产假是女工作人员生育子女而给予的假期。女职工分娩后按国家规定休产假九十天。按地方文件规定实行晚育的女职工另增加产假三十天;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遇难产者(附医院证明)再增加产假十五天。请产假者需填写请假审批表,由局长审批后,到办公室办理请销假备案手续。

(六)休假:

 1.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者,每年休假一周;参加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年休假两周。参加工作满1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不享受休假待遇。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休假的天数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2.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或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如在本年内休假后再请病假、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休假。

3.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一次性安排使用。对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当年休假,应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科室领导和局长审批,到办公室备案后,可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补休,但下年度的休假安排必须与补休时间相隔一个月以上。

4.各科室对全体人员的休假,应在年初提出安排意见,报局长同意后实施。职工休假均要填写请假审批表。职工由所在科室领导审批并报局长同意后,将请假审批表报办公室办理请销假备案手续。

5.安排机关干部休假,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机关干部发放和变相发放钱物。如有违反,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七)其他公假:

(1) 凡组织上推荐读书的,假期按有关规定办。

(2) 凡因工作需要,参加业余学校读书者,经分管领导批准,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适当给予一定学习时间。

 (八)请假程序和手续: 

工作人员需用假期,必须按程序请假、销假并办理手续。工作人员请假应事先按级申请,一般不越级请假,因情况紧急未能事先请假的,需打电话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请假(除持交病假证明外)均需填写请假单,说明请何种假、请假理由、请假日期与天数,经局领导按审批权限签批并口头通知本人后,请假即认可有效。凡被批准的请假单交本科考勤人员作为工作人员考勤依据。职工请假期满,应按时回单位上岗,及时按准假权限销假,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对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假期者,应提前请示,按批准权限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方能续假。否则,对所超假期按旷工处理。

(九)请假审批权限

1. 凡持有符合上述条件的病假证明单,病休三天以上的报办公室备案;病休一周以上的,经科室领导核准后报分管领导。

2. 除请病、产假以外的其他种类的假期,一概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二天以内的报科长批准;二天以上的经本科科长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一周以上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再报局领导批准。科长请假二天以上的需报委领导批准。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局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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